共同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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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合同
甲方:郑州市陈子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郑州市陈子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陈子安饼屋”商标的持有人,为了共同开发陈子安饼屋事业,甲方秉承“除非我们能想方设法让开发店挣钱,不然就不做”的经营理念,在乙方清晰并认同《陈子安饼屋认同告知书》的情况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共同开发合同:
第一条:共同开发内容
一、共同开发权的授予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授予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合同核准地点内经营陈子安饼的制售业务,同意乙方使用陈子安饼屋商标的非独占使用权。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上述授权。
二、共同开发店名称授予及使用方式
1、乙方应以陈子安饼屋为商号在核准地点开设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店并经营陈子安饼屋的制售饼业务,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使用其它名称。乙方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店的外观及其它识别所用字样,应当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2、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更改或修正乙方任何含有陈子安饼屋的名称或标示的权利。甲方就乙方不正当使用陈子安饼屋商标的名称或标示未按要求更改或修正时,不应视为甲方放弃以后要求更改或修正的权利。
3、除非甲方同意,乙方仅限于为经营陈子安饼屋的制售饼业务而使用陈子安饼屋商标。
三、合同期限及延期
1、除依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外,本合同的期限为 ___年, ___ 年__ 月 __ 日至 __ 年
__月 ___ 日。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之日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开始生效。
2、合同延期:如果乙方充分完全地执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和履行其各项义务,则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的期限可以延期。甲方有权选择在乙方满足以下条件时,与乙方签订延期合同。(1)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延期的书面通知,此通知应在合同期满之前30天的期限内提出。(2)乙方所欠甲方的所有债务都已经清偿.(3)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3、期满的继续: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结束后,乙方如没有选择延期,则应立即停止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店的所有业务,如乙方继续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店的业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条:共同开发店的核准地点
一、乙方仅在 省 市 区 街 号(以下简称“核准地点”)设立并经营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店,开展其根据本合同获得的经营业务。非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任何其他地点经营业务。
二、乙方不得在核准地点从事任何非饼屋业务活动。乙方在核准地点以外从事饼屋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均不得使用陈子安饼屋商标。
三、甲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在核准地点及以核准地点为中心 范围内授权任何第三方经营权。乙方理解并确认甲方的上述承诺,并非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给予乙方任何相关区域市场的独占权。
第三条:共同开发费用
一、在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咨询费 万元人民币。单店每年服务费
万人民币。
二、乙方支付的咨询费不予退还。其它费用及支付办法乙方应按本合同相关附件的支付方式支付。
三、三年后续签合同需缴权益金¥6000.00元,此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为确保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店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总部不定期抽查共同开发店的店面、仓库、人员、卫生等方面,如果连续三次不合格,限期改正,逾期取消共同开发资格。
2、收取咨询费,单店服务费等双方约定的费用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提供“陈子安饼屋”商标;
2、负责培训乙方主要技术人员,指导乙方做好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店的开店准备;
3、提供店铺整体规划设计及装修建议;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向乙方提供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店的经营指导和培训。甲方派出管理人员上门指导(指导期7~10天),或开业后,乙方需甲方人员上门指导,工资、路费、生活费由乙方负责(提前将相应款项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提供陈子安饼屋业务所需的材料、货品、设备及其它文件。即甲方统一免费配送物品:一套饼篓、二套饼篓布、四套工装、一套掉牌、一套名牌、一套灯箱。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有权依本合同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核准地点使用陈子安制饼工艺从事陈子安饼屋的制售饼业务;
2、乙方有权依本合同规定接受甲方提供的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店开业前的培训;
3、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获得甲方提供的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店的经营指导和培训;
4、 乙方有权依本合同规定接受甲方提供的陈子安饼屋业务所需的原材料及其它设备。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成立独立的相应经济组织(个体户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并自负盈亏。必须使用“陈子安饼屋”商标,从事餐饮业;
2、为保证质量,乙方必须使用总店统一配送的原料,不得向他人出售原料以及其它配方,不得转让共同开发店,接受甲方的监督;
3、乙方应执行甲方统一制定的价格标准,不准私自上新品和改产品价格。若因地区原因需要进行价格调整和上新品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积极支持甲方统一开展的营销活动,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共同开发地点、规模、数量、期限开展经营活动;
5、严格履行付款承诺,遵守信誉。乙方将所需各种配料提前通知甲方,将相应货款打入甲方帐户后并告知甲方以便及时核对.乙方按本合同只能经营一家共同开发店,如需开办二家或多家共同开发店时,尚需另行签订共同开发合同,支付相关费用;
6、共同开发店在开业前应派遣店主和三名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店铺必要的知识和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开业。且开业后,业主必须在店内最短工作1个月时间。
第六条:合同权益的转让
本合同或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或利益,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移或分割给任何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享;且未经甲方事先同意的任何转移,转让,共享或分割均属无效。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转让本合同的权利或权益的要求。
第七条:合同的终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的, 可终止本合同;
二、如本合同履行中乙方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1、乙方备案的门店关门停业;2、乙方擅自在本合同规定的核准地点外使用陈子安饼屋商标;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对本合同的权益和权利;4、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
三、乙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约情况,甲方应提30日书面通知乙方纠正违约行为,如乙方未在通知中确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期限,方式等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2、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并取得从事合同规定业务所必需的各种批文批复执照等手续;3、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开设符合要求的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店,或未能将其现有营业场所装修,使其成为符合要求的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店;4、乙方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陈子安饼屋业务;
四、甲方出现以下违约事项,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纠正该违约行为;如甲方拒不纠正,乙方有权终止合同:1、无正当理由,甲方不提供陈子安饼屋商标的使用权; 2、在乙方未出现任何违约事项的情况下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
五、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方仍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的终止不能免除任何当事人于该终止前产生于合同有效期内的责任,也不影响由本合同明确规定的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效力和履行;
七、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不应当以本合同或以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为理由,被预扣或抵作甲方因被起诉对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款项。
第八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包括期满或提前终止) ,乙方应不再是被授权的陈子安饼屋的共同开发方, 且有义务完成所有下列行为及事项;而下述义务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且属乙方的持续性义务:
一、付清乙方欠付甲方的所有费用;
二、立即并永远停止使用陈子安饼屋商标,以及含有陈子安饼屋的任何其他名称或标示,或表示乙方是或曾经是一被授权的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店的任何其他名称, 标示或标记;
三、尽速并永远停止以陈子安饼屋共同开发店名义刊登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将乙方营业场所内外含有陈子安饼屋标志或其他类似识别标志的招牌拆除;
四、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制饼原料和工艺。乙方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同类的餐饮经营业务或项目,否则,应按合同约定的咨询费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的 规定要求乙方纠正或终止合同外有权按乙方违反竞业禁止所得的金额向乙方索赔损失;
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在得知存在任何对陈子安饼屋商标、陈子安饼屋标志等侵权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甲方, 应当赔偿乙方因其未能履行其义务而使甲方受到的损失;
三、除本条规定的事由外,如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出现其他违约事项,应当即时纠正,继续履行合同,并向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在三十日内纠正,如甲方拒不纠正,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甲赔偿因其违约而使乙方遭受的实际损失;
五、符合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共同开发店的名义进行经营,也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标、原料经营,否则,向甲方承担给付三倍咨询费的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之间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诉讼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在协商中提过,建议过的,承认过的以及愿意接受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三、本合同约定双方争议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经甲方盖章,双方代表签字,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纳咨询费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三、如双方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郑州市陈子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 法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帐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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